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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街陽台當雅房,建管處受訪說「難認定違法」! 實際上根本連它在哪裡都不知道,怎麼可能認定合不合法?!
日期:2017-08-09
金門街陽台當雅房,建管處受訪說「難認定違法」!
實際上根本連它在哪裡都不知道,怎麼可能認定合不合法?!
上個月在網路傳出的臺北市租屋傳奇(附件1)-「陽台當雅房」,因為實在是有違一般人對「房間」的概念,媒體朋友亦刊登了向建管處詢訪的結論-「難認定違法(附件2)」。但其實建管處對於這個物件根本沒有去稽查、現勘過,甚至連這個物件到底在哪根本不知道!竟然就讓全國性媒體刊出「北市建管處:難認定違法」這種肯定性、判斷性用語,而建管處事後也能無所謂?政府單位應該有的澄清、辯明、導正事實的功能不見了嗎?
怎麼看都不是個普通陽台,建管處沒去現場就能「難認定違法」?
陽台本身多具有透空性,多為只做一半、及人胸腰的牆壁,亦常僅用透空性鐵欄組成,而非上下全面遮蓋。簡單來說,陽台長得跟一般房間根本不會一樣才對!但根據媒體朋友翻攝網路租屋照片(附件3)來看,現場甚至裝有冷氣,且陽台旁亦有向外延伸的置物空間、也擺了置物層架,怎麼看也無法馬上認定「不違法」才是!當然若建管處是經過現場勘查、了解後做出的專業判斷,我們當然會予以尊重。
然而,周柏雅議員為了多了解此案件詳細內容而向建管處索取資料詢問現場勘查的具體內容後,卻發現建管處不但沒有現場會勘、了解,甚至還說:「查相關報導並無詳細地址資料」!也就是建管處其實根本連物件在哪裡都不知道,既然不知道,為何還能得出「難認定違法」的結論呢?
大家都看得到,就建管處不清楚在哪裡?
建管處則回覆(附件4)道:「本案陽台外牆未拆除,雖未涉及『陽台外推』違建行為…」,僅單純針對租屋廣告上、可見到的主建物與陽台之間的牆壁初步看似未有拆除、打通的現象而回覆之。這樣看來,建管處僅僅只對於「有無打通牆壁、形成陽台外推」這件事初步回覆而已。並不是對於整座陽台、窗台、包窗全部審視過後而認為:「難認定違法」的結論!
建管處甚至還回覆「查相關報導並無詳細地址資料,經本處上網查詢案件已下架,目前無該筆資訊。」建管處找不到、網頁也下架,因此無法找到他們被報導:難認定違法的那一戶,但周柏雅辦公室在8月7日當天仍可以透過網友在PTT的貼文中(附件1),連結該招租廣告,建管處真的有認真確認嗎?
到底是建管處說太快,還是報導需要更正,建管處應說明清楚!
如果建管處所認知者、所說的話,與新聞報導(附件5)有些落差,那麼建管處就應該主動說明、釐清才是,明明就有各種管道得以將最正確、最直接的資訊傳達給市民、媒體朋友,卻寧可看著報導大大標題「
金門街陽台雅房
北市建管處:難認定違法
」當沒事?連自家的新聞稿發佈系統也不用(附件6)?從建管處對本案這種輕率的做法就可以看出,柯市長要處理違建實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附件1
2017/7/19
批踢踢實業坊
/joke
版
/[
囧
rz] 591
出租陽台
附件2
1.
2017/7/20
自由時報:金門街陽台雅房
北市建管處:難認定違法
2.
2017/7/22
蘋果日報:
5
千租陽台的房東笑了! 官方認定出爐
附件3
591
租屋網
/
中正區金門街公寓式套房,可炊煮近台大師大
附件4
附件5
1.
2017/7/19
自由時報:台灣居大不易!
陽台隔間月租
5000
元
...
2.
2017/7/20
中國時報:陽台型雅房月租
5000
消保官:要告知標的現況
3.
2017/7/20
聯合報:陽台隔間
2
坪雅房月租竟
5
千!屋主說:租出去了
4.
2017/7/20
東森新聞:狂!台北
5000
元「陽台雅房」
房東:早上租出去了
5.
2017/7/21
蘋果日報:超狂雅房
2
坪陽台改裝每月
5
千已出租
網酸「想錢想瘋了」
附件6
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建築管理工程處
/
新聞稿
新聞聯絡人:王則方
電話:0912-526-564、2729-7708分機7152
臺北市議員 周柏雅 議員研究室
上版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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